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十一条有效市、区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规范和标准;(三)动员、指导、协调爱国卫生工作;(四)开展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工作;(五)组织爱国卫生科学研究和交流合作;(六)组织开展其他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