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区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规范和标准;

(三)动员、指导、协调爱国卫生工作;

(四)开展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工作;

(五)组织爱国卫生科学研究和交流合作;

(六)组织开展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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