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十二条有效市、区爱卫会应当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市、区爱卫会应当组织动员各单位和群众参加爱国卫生工作,落实群防群治措施。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