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墙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城墙的行为。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墙保护。

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墙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