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襄城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城管、水利、旅游、规划、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墙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