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应当在书面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后,组织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完成换届选举的,按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规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不得继续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