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日内,移交有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已经完成换届选举的,应当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移交给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