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日内,移交有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已经完成换届选举的,应当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移交给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