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20名以上业主提议,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罢免其委员职务:(一)不履行业主义务且拒不改正的;(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三)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四)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的;(五)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被罢免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并可接受业主查询。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