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应当在书面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后,组织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完成换届选举的,按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规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