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20名以上业主提议,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罢免其委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义务且拒不改正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四)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的;

(五)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被罢免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并可接受业主查询。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