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所有权转让、赠与、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职能力的;

(三)连续两年每年常住物业管理区域的时间不足半年的;

(四)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接受的;

(五)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法律、法规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并可接受业主查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