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相关资料;(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有关原始资料;(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前款所列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