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