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Chapter 2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Article 20Amended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相关资料;(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有关原始资料;(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前款所列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