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第三节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二十四条有效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并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经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执法检查组可以召开反馈会,将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检查情况以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向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反馈。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