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第三节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二十三条有效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执法检查组进行。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活动,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拟定执法检查方案,经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在执法检查活动开始30日前,将执法检查方案通知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