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第三节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二十五条有效人大常委会根据下列情况可以组织跟踪检查:(一)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情况需要进行跟踪检查的;(二)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已经采取整改措施,但有必要了解整改措施落实和目标实现情况;(三)法律、法规主管机关整改措施不力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