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根据下列情况可以组织跟踪检查:

(一)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情况需要进行跟踪检查的;

(二)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已经采取整改措施,但有必要了解整改措施落实和目标实现情况;

(三)法律、法规主管机关整改措施不力的。

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