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七十八条已修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已服务到最终用户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相关费用并支付代收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相关费用,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有关费用或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无偿服务。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