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七十七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拒绝。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减少物业服务内容或者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