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服务的,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未按时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催缴,要求限期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加收违约金。

业主不得以物业空置、存在开发遗留问题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其他无正当理由拒付物业服务费。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