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