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物业管理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