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