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自行确定一人参与投票表决,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投票表决。未参与表决的业主的投票权数,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