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业主可以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授权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具体委托内容、期限、权限和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