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自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自动解散。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