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