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一百零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