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一百零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