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第一百零四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期限承担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物业保修期届满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部分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责任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由业主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遭人为损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要求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一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