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第一百零三条已修改业主转让物业前应当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缴清物业服务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应当承担的分摊费用。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一并转让给物业买受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一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