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九条有效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就设计文件中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项,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作出说明,完成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当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