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八条有效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和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安全有效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