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有效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需要更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地界范围与隶属关系的,应当按照设立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国有林单位设立的森林公园不得变更隶属关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