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需要更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地界范围与隶属关系的,应当按照设立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国有林单位设立的森林公园不得变更隶属关系。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