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志愿服务组织提供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二)泄露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等依法受保护的信息的;(三)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