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私分、挪用志愿服务经费、物资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