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志愿服务的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