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佛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活佛应当服从所在佛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管理,支持、协助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活佛监护人不得干预佛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