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佛教教职人员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转世活佛继位后,由民管会选聘爱国爱教、学修兼优的教职人员担任经师,并制定培养计划,经自治州佛教协会审查,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