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佛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未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寻访、认定活佛转世灵童。自治州、县佛教协会或教职人员到自治州外进行活佛转世灵童寻访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相关手续,并征得寻访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自治州以外佛教协会或教职人员到自治州内进行活佛转世灵童寻访,须持有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相关手续,并征得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