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佛教教职人员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佛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佛教协会取消教职人员身份,注销《佛教教职人员证》:(一)违反法律被依法追究责任的;(二)未经批准,在非佛教活动场所组织集体佛教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四)被寺院除名的。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