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佛教教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主持、举行佛教活动;

(二)担任佛教活动场所的僧职;

(三)接受和开展佛学教育;

(四)从事佛教典籍整理、佛教文化的研究和学术交流;

(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障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