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佛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佛教教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主持、举行佛教活动;(二)担任佛教活动场所的僧职;(三)接受和开展佛学教育;(四)从事佛教典籍整理、佛教文化的研究和学术交流;(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障待遇;(六)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