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佛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州、县佛教协会在佛教教职人员备案程序完成后,向佛教教职人员颁发《佛教教职人员证》。《佛教教职人员证》每三年审核一次,未经审核的证书无效。被取消佛教教职人员身份的,由原颁发证书的佛教协会注销其《佛教教职人员证》。未取得或持无效《佛教教职人员证》的公民,不得以佛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佛事活动。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