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佛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佛教协会取消教职人员身份,注销《佛教教职人员证》:

(一)违反法律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二)未经批准,在非佛教活动场所组织集体佛教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

(四)被寺院除名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