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佛教协会第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州、县佛教协会的义务:(一)对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律法规教育;(二)举办佛教培训班;(三)协调处理佛教界内部矛盾纠纷;(四)接受相应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五)保护、研究佛教经典,对佛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六)在佛教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