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佛教协会的权利:

(一)申请设立佛教活动场所;

(二)依照有关规定,认定、取消佛教教职人员身份;

(三)指导佛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推荐、选举工作;

(四)指导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坐床、受戒和教育等活动;

(五)编印佛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六)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和学术交流活动;

(七)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九)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反映佛教界的意愿和要求;

(十)法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