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自治州、县佛教协会的义务:

(一)对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律法规教育;

(二)举办佛教培训班;

(三)协调处理佛教界内部矛盾纠纷;

(四)接受相应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保护、研究佛教经典,对佛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

(六)在佛教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