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佛教协会举办佛教培训班应当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训目标;

(二)有合理的培训期限、周期和课程设置计划;

(三)有具备一定佛教学识的佛教教职人员;

(四)有必要的开班经费;

(五)培训人数不超过培训场所的容纳规模;

(六)培训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