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教育训练第三十条有效组织训练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军事训练时机,在训练展开前三十日通知民兵、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民兵、预备役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军事训练,完成训练任务,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